根据中国现行商标审查标准,立体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形状或者常用形状,但若仅由包装物构成,则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。按照相关文件在实际审查中,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状、包装容器等的形状、零件部分的形状时,可能也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而被驳回。在立体商标中若包含文字或者图形等具有识别力的要素,就具备了显著特征,因此可以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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